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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显示有TD-SCDMA信号,却打不出电话。”一位居住在北京三元桥的正使用TD-SCDMA手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室外时TD-SCDMA信号多数情况都很正常,但在室内或者稍微封闭场所,信号有时候就会中断。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高级顾问何廷润对记者表示:“中国移动在TD-SCDMA二期招标中,总结了一期建网的经验,已经非常关注室内覆盖方案的完善性。”而据记者了解,中国移动各地分公司在TD-SCDMA二期建设中均对室内覆盖提出了要求。
不久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对外界表示,“发展3G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何廷润对记者说:“在3G业务中,将有90%的数据业务发生在室内,如果明年3张牌照同时发放,运营商必将争夺室内环境这一稀缺资源。”
此前,韩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SKT根据网管数据和每年进行的两次全国性用户问卷调查得出结论:大部分服务质量差的位置都在室内,大部分投诉正是因为用户对服务不满而产生的。“3G工作在超短波频段,电波绕射能力差,穿透损耗较大,因此网络深层覆盖存在缺陷。”记者采访得知,“与2G比较,3G网络在室内有盲区多、易断线以及网络表现不稳定等缺点”。
据了解,3G与2G室内覆盖的不同点还在于,3G需要对覆盖、容量和质量进行统一规划;而2G只需考虑室内场强信号水平满足用户的接入要求,网络质量可通过后期频率规划进行调整;“3G系统还要考虑用户的业务需求,根据业务发展预测进行室内覆盖规划”。
何廷润告诉记者:“2G网络建设初期,室内覆盖并未像目前的3G这样引起重视,而且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室内覆盖网络布局上并不是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我国在目前以及未来3G室内覆盖网络建设中,还要维持多系统共存的现状,“不同制式的3G标准有一些差异,比如频段,每个标准的覆盖频段不同,系统分布个数也不同。”何廷润表示。
不过,2G网络室内覆盖对3G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何廷润告诉记者:“2G时期的很多工程经验可供3G借鉴,因为每个建筑物不同楼层不同结构在施工时都有方案变化,比如地下室、大会议室和小会议室都不是一样的。”
除此之外,一些2G网络后期建设的电缆和带宽可供3G使用,另外,2G和3G的电缆线路可以公用,不过“因为频率不同,天线不能共用”。何廷润进一步指出:“与2G系统相比,3G特殊的高频段和自干扰系统导致直放站不会大量使用,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
据了解,在一期建网经验基础上,TD-SCDMA室内分布系统已形成独特的改造原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无线所程日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TD-SCDMA室内分布系统建设以改造现有GSM室内分布系统、2G/3G共用方式为主,确保原有GSM网络正常运行,并为后续优化留有余地。而天线的选择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天线、低功率”或者“少天线、高功率”的方式进行覆盖,在技术要求和改造成本之间取得平衡,并且坚持室内外覆盖一体化原则,确保室内分布系统可提供良好的室内覆盖,同时控制好室内信号从而优化切换关系。
一位做直放站的人士表示:“3G建网时期,运营商应从长远设备维护方面考虑,选择设备时不要只考虑设备的价格,更要考虑质量。另外,在多业务多网络时期,运营商还要考虑到设备的频宽,而不要只考虑扩容升级。”
据悉,目前运营商在进行室内覆盖工程建设时,都采用“第三方投资建设管理维护”的模式,“第三方与运营商之间只有利益分享服务关系,可以提供公平、公正、合理和有效的服务,但同时也会造成第三方对室内覆盖新的垄断。”何廷润表示。
例如“泰龙模式被叫停”事件就是第三方垄断的典型,成立于1993年的泰龙公司是成都一家驻地网运营商,它与开发商谈判,在一些小区搭建垄断的驻地网,即便当地主导运营商也无法进入,后被四川通信管理局叫停。何廷润认为,“3G网络建设中,应防范泰龙模式”。
9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并将室内分布系统列入应共建共享范围之内。然而,何廷润表示,这距离真正的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尚有很大的距离和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是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室内覆盖至今缺少明确的政策、法规指引,缺乏清晰的报建流程,室内覆盖建设的合法地位受到质疑,运营商无所适从,政府各部门职责也不明确。”何廷润进一步指出,“即使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性规定,还上升不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地位,一旦运营商在实施中出现纠纷,政府相关部门(或共建共享临时机构)仅有协调职能,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力。”
其实,在3G室内覆盖建设中,最关键的是“平衡和理顺与业主、居民之间的关系,但主管部门的指导性规定并未涉及室内覆盖建设权益中的重要一方居民或业主。”据了解,《电信条例》规定运营商在民用建筑附挂公用电信设施时,应“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并“支付使用费”;而《物权法》规定,电信设施等实现建筑物专有的使用功能的设施“应归业主共有”。
何廷润表示,尽管《物权法》未明确室内覆盖是否包括在建筑物内的配套电信设施里,但其网络位置、服务方式和对象都与《物权法》规定的固网用户驻地网雷同。所以,他建议将室内覆盖系统纳入用户驻地网同一法律适用范围内,不然会出现业主(或物业)拒绝运营商进入、哄抬进入门槛或漫天要价的现象。
何廷润认为,首先,室内空间的配套电信设施也具备社会公共资源的性质,所以应改变室内覆盖的建设以运营商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而应由政府部门将室内覆盖作为稀缺资源纳入监管视野;其次,规划室内覆盖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城市发展,制定出协调统一的室内覆盖建设蓝图,使室内覆盖与城市协调发展;再次,合法建设是政府和社会的要求,依法行政也是政府部门行为准则,应形成一套完整且成熟的室内覆盖工程建设方法,以及完整的室内覆盖产权、责任和利益分享规则;最后,依法管理是建设室内覆盖的保障,随着多网共存和多网合路室内覆盖方式出现,除运营商自律外,还需要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来实施约束,共同推动室内覆盖建设的健康发展。